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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服务」曾经送出去的贵重礼物,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时间:2026-08-15人气: 作者: 佚名

问:

小明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是这样的,我之前打游戏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女孩,感觉挺好的,后来就在一起了。两人交往期间我送她很多礼物,像手机啊项链啊等等,买了好几万,出去约会也是我花钱。最近我们分手了,我想着这些贵重礼物是不是应该给回我呢?她说我是自愿送她的,没有要回去的道理。小明,我这些礼物还能要回来吗?

答:

「微服务」曾经送出去的贵重礼物,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图1)

您好!根据您的情况,小明认为,分手后赠与的贵重礼物是否需要返还,主要要看双方在恋爱期间所给付的礼物性质是属于“赠与”还是“彩礼”。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相互赠送的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受赠方成为赠与物的所有权人,双方可以不予返还。

但是,如果是贵重的珠宝、首饰,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给付的金钱应算是彩礼,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当事人如果没有结婚或离婚,给付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您希望对方返还的礼物,如果不具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性质,是可以不予返还的呢。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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