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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机器人进口禁令”到底是怎么回事?

时间:2026-08-01人气: 作者: 佚名

中国执业律师,美国加州/纽约州/德州执业律师

王子越为本文的法律研究和检索提供重要支持

此文本并非针对任何主体形成法律方面的见解, 要是存在法律相关问题, 那么请向律师去咨询, 或者向其他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2026年7月28日,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也就是FCC, 发布了DA 26 - 786号公告, 把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纳入了“涵盖清单”的管制范围。除非适用豁免或者获得附条件批准, 相关设备将没办法取得FCC设备认证, 进而不能在美国市场合法进口、营销、销售。

1. FCC的监管权限是什么?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核心监管权限在于管理美国境内的通信活动, 管理美国境内的无线电频谱使用, 管理美国境内的通信设备市场准入。几乎所有具有射频也就是RF发射功能的设备, 其中涵盖Wi-Fi、蓝牙、蜂窝通信模块等, 在进口至美国市场前, 须完成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设备认证, 在营销至美国市场前, 须完成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设备认证, 在销售至美国市场前, 须完成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设备认证。

长久以来, FCC设备认证总归是一项全然技术性的审查, 其主要所关注要点在于设备射频发射会不会干扰别的通信。好多消费电子设备于申请认证之际, 仅仅凭借供应商自我声明便可达成, 丝毫不会涉及任何国家安全方面的考量。

然而, 在2020年的时候, 有一部名为《安全网络法》(Act)的法律开始产生效力了, 且在2021年时FCC颁布了首份包含涵盖内容的清单, 同年又有一部《安全设备法》(Act)生效行施权威, 2022年呢FCC发行出版了配套性质规则条文情况, 最终把涵盖清单和设备认证二者关联挂钩起来: 只要设备一旦被归入涵盖清单范畴之内, 除非能获取到适用的豁免权准许或者附有条件的批准通过, 否则FCC是不可以批准其关于设备的认证申求请求的。

清单的涵盖范围扩张显著加快, 先是针对具名企业, 像华为、中兴、海康威视这类的,后来到2025年12月起按“生产地”对整类产品划分界限, 比如无人机、路由器、电力逆变器等, 一直到这次的先进机器人设备禁令。

需要留意的是, FCC自身并不具备独立去认定国家安全风险的权限, 设备到底是不是属于国家安全风险范畴, 这得由白宫召集起来的跨部门国家安全机构来作出国家安全方面的认定才行, 而FCC仅仅是负责按照这样的认定去更新涵盖清单并且执行相应的限制措施。

2. 本次禁令限制和禁止的具体是什么?

本次禁令所针对的主体乃是“外国生产先进机器人设备”, 除非运用豁免情形或者获取附条件批准, 不然FCC便不能够批准其设备认证申请。鉴于FCC的设备认证是进入美国的前置程序, 符合条件的产品将会有可能在实质上无法进入美国市场。按其含义来说, “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的定义划分成两个部分: (1)外国所生产;(2)先进机器人设备。

2.1 什么叫外国生产?

此次禁令把不符合《购买美国货法》(Buy Act)所规定的本土最终产品标准的、由外国生产出的那些产品界定在内, 这时候就得考量: 一, 产品是不是在美国实现制造的;二, 是否吻合此法案情况下的成本比例要求。

特别说明一下, 在二零二四年到二零二八年间进行交付的产品, 美国内部的零部件成本必须要超过全部零部件成本呈现出的百分之六十五;针对于二零二九年以及往后年份进行交付的产品, 这个比例会提升到百分之七十五。而那些整体或者主要是由钢铁来构成组建的产品, 却要套用更加严苛的标准, 外国钢铁成本必须在全部零部件成本百分之五以下呀, 全句结尾均需带上标点符号。

因而, 要是期望借助美国本土生产来避开FCC的禁令约束, 那就得让产品在美国本土达成最终制造, 并且来自美国国内的零部件成本得超出前面所说的标准。需要留意的是, 此处的美国制造仅仅局限于美国国内生产, 并不涵盖加拿大、墨西哥等《美墨加协定》成员国所生产的产品。

联邦通信委员会当下还没有去发布专门针对成本核算制定的指引, 在实际操作的情况里一般是按照采购政府物品这一领域的规则以及判例来进行执行的, 也就是说, 对于向外购买的零部件是依照采购的价格进行核算, 而自身生产制造的零部件是以制造成本进行计算。对于那些原产地没办法明确的零部件一概都被视作是来自外国的零部件。所以说, 从理论层面来讲那种“芯片等具有较高价值的部件是在美国进行采购, 价值比较低的零部件源自海外, 最终是在美国完成制造以及组装”这样的结构按照规则是能够去设计的, 不过要留意“在美国制造”这一要求存在能变成实际的制造转化, 仅仅只是在美国境内进行粗组装很有可能无法达到要求。

除此之外, 行业内部高度予以关注的豁免空间存在着: 商业现货豁免。FAR作出规定, 商业现货的产品有所豁免, 其豁免于国内成分测试, 只要满足“在美国制造”这一项内容, 便能够构成本土范围之内的最终产品, 并不需要去计算具体的国内零部件所占的比例。

通常被称作商业现货的物件, 是指大众能够于公开的商业市场里直接去进行购买的, 那些不需要额外做出定制开发便可以使用的标准化的软硬件产品。 那消费级的机器人产品到底属不属于COTS, 又能不能够适用COTS豁免这一情况? 还有, FCC的官方FAQ将《购买美国货法》的定义条款整个都给援引了, 然而却并没有表明COTS豁免是不是同样可以适用, 这便是目前最为大的解释方面的空白之处了。

2.2 什么是先进机器人设备?

受限制的先进机器人设备需要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1)属于被规定的那种机器人类型, 其中涵盖自主移动机器人, 人形机器人, 四足机器人等情况, 并且它能够实施地面移动, 开展导航以及进行避障操作, 而且在和操作者有着物理距离的状况下, 依照操作者发出的指令或者借助传感器数据来运行。

(2)需达成最低重量的要求, 设备自身, 以及它的地面站, 还有对接站若适用的状况下, 它们的总重量超出4.4磅, 也就是约2公斤。

(3)同时拥有三类核心技术要素, 其中一类是环境感知传感器, 另一类是网络连接组件, 该组件在任一方向的数据传输速率要达到200 kbps以上, 涵盖有线连接、Wi-Fi、蓝牙、蜂窝网络、卫星通信等, 还有一类是软件, 此软件用于控制设备自主导航、运动感知、数据采集或远程控制, 其中包括固件及AI模型权重。

所以, 只要上述三项条件之中任意一项不符合给定要求, 都有很大可能性避开FCC的此次禁令约束, 譬如若设备自身重量低于4.4磅, 又或者说此设备本身并不涵盖网络连接组件等相关部分, 那么就都存在或许能避免FCC限制的可能性。

另外, 有六类机器人设备是在其他法律项下进行规范的, 它们不在本次禁令范围之内, 这六类包括, 第一, 那些联网的汽车;第二, 仅仅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第三, 无人机和无人机系统;第四, 水下无人载具;第五, 医疗器械,像手术机器人、医用机器人、假肢以及助行设备等;还有第六, 固定式的、不是移动的工业机器人和医疗机器人。

2.3 不溯及既往,但未来规定可能调整

FCC“机器人进口禁令”到底是怎么回事?(图1)

本次禁令按照原则来讲并不对之前的情况进行追溯, 被列入涵盖清单的情况仅仅是禁止新的设备认证申请, 在此之前已经取得FCC认证的设备不会受到直接的影响, 即便消费者继续使用已经认证的设备也是不存在限制的, FCC有可能会借助规则豁免, 从而允许已经认证的设备持续接收能够维持可用性所需要的基础软件以及固件更新。

不过要留意, “已认证”并非一劳永逸之事, 参照FCC近期针对无人机贴牌产品的处理情况, FCC有可能在事后收回存量认证设备的市场准入资格, 另外, 虽说FCC在无人机禁令的处理进程中准许对已认证设备的软件固件更新予以豁免, 然而该等豁免皆有期限(当前延长至2029年1月1日), 先进机器人设备能否获取类似的长期安排, 仍有待察觉。

3. 要是把那受FCC监管的组件去除掉, 能不能绕开FCC设定的限制呢?

FCC的规则长久以来存在着“组件漏洞”, 举例而言, FCC此前有过把特定中国无人机企业列入涵盖清单的行为, 可是由该企业制造的组件安装进第三方整机后, 整机并不会理所当然地被禁止认证, 等到2026年7月22日FCC才借助新规把这一漏洞给关闭了, 其规定装有涵盖清单企业所生产的逻辑硬件组件(logic-)的设备, 也不符合取得设备认证的条件。

本次针对机器人的禁令, 和之前针对特定企业的禁令, 并非完全相同。此次禁令界定有别, 是凭借特殊定义, 对合规的外国生产设备加以约束限制 , 这个约束范畴是只要能够在先进机器人的专属定义方面巧妙避开监管 , 比如设备在重量上不逾4.4磅 , 又或者设备自身并不涵盖每秒可传输两两百千比特以上数据能力的、专门用于网络连接的组件 , 那么这样的设备就不在此次禁令所设定的限制范围之内。

因而, 将受到FCC监管的那些组件给去除掉 , 借此来绕开FCC所设的限制 , 在规则这个层面是具备可行性的。

往前再推进一层, 自然而然会出现的这个问题是, 要是中国企业所制造生产的机器人设备当中并不含有FCC实施监管的组件, 而是由在美国的用户自己跑去美国境内自行进行购买, 之后自力更生把它安装好, 这样子能否行得通呢?

这里得着重讲美国政府执法的通常逻辑, 在政府执法规则确切落地以后。企业严格依照规则边界, 试图避开规则限制, 这是合法的, 并且极为常见, 例如规则监管重量大于等于4.4磅的产品。企业生产的产品重量精确把控在4.39磅, 这完全符合规定, 然而企业不能借助代持、佯装不知情、拆分产品等手段, 故意或者放任企业或其用户违规。

比方说, 企业一方面朝着美国出口那种不涵盖网络连接组件的设备, 另一方面借助关联公司或者合作方朝着美国出口与之配套的网络连接组件, 这明显属于违规行为, 绝对是行不通的。再比如说, 企业即便把网络连接组件全都拆除了, 然而要是这台设备在缺失网络连接组件的情形下根本没法使用或者毫无商业价值, 那它规避政府执法的恶意也是很显著的。

然而, 如果相反的情况出现, 即企业正常对美国出口符合限制条件的设备, 美国的下游客户在企业不知情, 且企业不应当知道的状况下, 自行开展改装增加了网络连接组件, 超出了企业合理预期的范畴, 在这种情形下企业的可追责性就会大幅降低。

因而, 究竟该以怎样的方式去设计设备结构, 以及该通过何种途径与下游客户进行沟通, 这都需要合规律师尽早深入其中, 进而确定出具备合理性的方案。

须要着重指出的是, 上面所说的剖析仅仅是依据当前实行的规则文本。鉴于DA 26 - 786才刚刚公布, 当下并没有FCC执法实践或者司法判例就这一问题给出阐释, 所以, 取消网络连接组件是不是足够让产品摆脱此次监管范畴, 依旧存有一定的法律不确定性。

4. 要是没办法借助产品设计避开限制, 那有啥能够适用的豁免或者批准呢?

除却前面所述借助产品设计避开限制以外, 常见的豁免规则涵盖这些: 其一, 专门供美国联邦政府或者其机构使用的设备, 能够进口并且向政府进行营销以及销售(47 CFR §§2.1204(a)(6));其二, 可以进口数量不超过4,000台的设备到美国去开展FCC合规测试、产品开发以及市场适用性评估, 不过不可以销售、要约销售或者营销(47 CFR § 2.1204(a)(3));其三, 能进口数量不超过400台的设备到美国去参与行业展会, 然而不得销售、要约销售或者营销(47 CFR § 2.1204(a)(4))。

除此以外, 那些受到本次禁令限制的产品, 还能够向美国战争部(of War)去申请附条件批准, 在做到证明其设备或者该类设备不会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以后, 美国政府有可能专门批准其获得FCC认证。

FCC专门发布了申请指南,主要要求申请人提供三方面信息:

首先, 是关于公司以及控制权相关的信息, 其中涵盖了申请人的注册地点, 还有主要营业所在的地方, 再者是完整的股权架构以及集团的结构情况, 另外提及了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实益所有者, 包括了董事以及高管的国籍归属, 和所在的居住国家, 最后还涉及到是否存在外国政府的所有权情况, 或者控制情形, 以及影响状况, 还有融资方面以及其他重大支持方面。

其次, 是制造以及供应链方面的信息。要去提交产品完整的BOM清单, 还要说明每个零部件的原产国, 接着阐释整机设计与机载软件以及固件的原产国, 进而解释为何产品当下没办法在美国制造, 有没有替代供应商存在需要说明一番, 并且按照价值和数量这两个口径对各国供应链集中度予以量化分析, 识别像是独家或者单一来源供应商这类单点故障, 以及供应中断时的替代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

首先, 是列为第三条的美国制造以及回迁计划, 这里面要求提交一份具备明确时间节点的美国制造能力建设计划, 要去指定那些专门负责的人员或者部门, 还要说明当下现有的美国组装比例, 以及美国员工的人数和设施状况, 同时将未来1到5年用于美国制造方面的资本开支、融资相关安排以及里程碑予以披露;在获批之后, 原则上需要按照季度的频率向审批机关汇报进展情况。

能够明显看出来, 美国政府所进行审查的重点, 并非单单只是设备自身的安全性, 而是更着重于供应链的安全状况, 还有生产的来源方面, 同时还关乎申请人有没有提出具体确切、可信可靠并且附有时间节点标识的美国本土制造计划。

5. 无人机禁令执法的启示

此次先进机器人设备禁令跟去年的无人机禁令极具相似性。无人机禁令经国会凭借《国防授权法》, 率先提出要把大疆、道通等产出的通信设备以及视频监控设备列入涵盖清单, 2025年12月, 白宫跨部门国家安全机构进一步扩展认定, 所有外国制造的无人机以及无人机关键部件都构成不可接受的国家安全风险, FCC依据此情况于2025年12月22日发布DA 25-1086, 把外国生产的无人机产品整体归入涵盖清单之中。这还是FCC头一回, 并非针对特定企业, 而是依照生产地, 对整类产品施行限制。

大疆在2026年1月21日时向FCC提出了复议, 当前程序仍然处于进行的状态之中。因为美国国内欠缺无人机自产的能力, 对中国品牌存在高度的依赖, 所以无人机禁令承受了大量的行业压力, FCC后续还建立起了多层次的过渡性豁免, 其中涵盖了:

(1)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允许那些被列入美国国防部蓝色无人机清单的无人机以及符合本土最终产品标准的产品继续去申请设备认证, 已获认证设备的固件或软件安全更新豁免认证原本定在2027年1月1日到期, 现在已单独延长到2029年1月1日并且扩大适用范围到更具实质性的二级固件修改,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新设立了“玩具无人机”豁免, 把符合重量、航程、高度等严格技术标准的玩具无人机从涵盖清单中移出。

一方面, FCC遭行业压力驱动而放宽豁免, 另一方面, 其强化针对中国企业的“定点打击”。此前, 众多媒体曾报道, 中国企业在尝试借技术授权以及类“贴牌”之类方式于美国产出“美国制造”之无人机。2026年7月时分, FCC接连施行执法措施, 针对涉嫌给中国企业贴牌的实体及其关联方予以罚款、撤销认证等处置。

总之, 无人机禁止令全然忽略了, 美国产业界对中国企业所生产的无人机, 有着极其严重的依赖状况, 与此同时也无视了, 美国制造业往国内回流并未能如愿以偿, 这显现出一种十分显著的情形, 先是严格立法, 接着业界产生反弹, 随后有部分获得豁免, 进而企业进行规避, 最终形成了政府执法与之博弈的长期动态局面。

现阶段, 发展成熟度方面, 先进机器人设备极远不及无人机行业, 此次禁令下, 遭受的行业反弹会不会像无人机那般大, 关于具体后续执法状况、豁免情形究竟怎样, 这些都有待再作详细观察。